新个税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六项扣除精准减税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扎实有效地精准落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让广大扣缴义务人知晓如何采集专扣信息、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以及明确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让纳税人能够清楚自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起始时间、标准、途径等。
制度设计的主要原则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也是最大难点。为充分体现改革初衷,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具体制度设计重点考虑了以下原则:
  公平合理。扣除范围要明确清晰,扣除标准要科学合理,与6项支出的实际情况衔接。
  利于民生。通过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切实做到减税让利,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尽量简化手续和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同时实现征管风险可控。
专项附加扣除六大项
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有子女处于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阶段的纳税人,不论子女在境内、外接受教育,不论接受公办、民办教育,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具体可扣除的教育阶段包括学前教育(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子女)、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方式:定额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支出,在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扣除。法定监护人为受教育子女父母的,可选择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一经约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对扣除方式的约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扣除。法定监护人不是受教育子女父母的,比照上述原则扣除。
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限定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在境内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纳税人工作后再接受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学位)教育,只能由纳税人本人申报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
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
  (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
  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
  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
  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
  额上限,上限为80000元/年,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主体: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标准:每一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最长扣除时限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主体: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统一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应当是赡养义务人。具体包括:(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
  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孙子
  女、外孙子女。
操作要点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纳税人应该在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报送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如果纳税人未及时办理以及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在以后月份补扣。也可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税前扣除并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发现纳税人提供信息有误,应当提醒纳税人及时更正;纳税人拒不更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纳税人如何向税务部门报送信息?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按申报渠道分别处理。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对于虚假申报骗取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部门将如何处理?
  对于6个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本着方便纳税人享受扣除和减税的原则,采取“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预缴环节就能享受,证明材料自行留存,税务机关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进行检查和纠正。
提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王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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